同居关系抚养权纠纷起诉状
被告:XXX
原告:XXX
一、案件事实
1. 原告XXX(以下简称“原告”)和被告XXX(以下简称“被告”)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同居关系。
2. 2016年6月15日,原、被双方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成立的婚姻家庭裁判庭受理了原、被双方的婚姻家庭案件。2016年9月20日,该法院作出判决书将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于原告。
3. 自2016年9月20日之后, 被告一直不承认上述判决书, 拒不依法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, 并没有尽心尽力地保障子女得到充分的教育、生活保障。
4. 由此, 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和物质上的伤害, 由此带来的后果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
二、请 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: “对妨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”; 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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