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郑州电梯内吸烟劝阻者承担责任案件,谈谈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“公平责任”的理解
在郑州电梯内吸烟劝阻者承担责任案件中,杨某因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而被起诉。一审法院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中的“公平责任条款”,要求杨某分担损失,但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的劝阻行为是合法正当的,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,因此撤销了一审判决。
这个案件引发了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的“公平责任”的讨论。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关系中,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,应当由违反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其中,“公平责任”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归责原则,它适用于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。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,权衡双方的利益和损失,然后决定是否让某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。
在这个案件中,一审法院可能认为,尽管杨某的劝阻行为是正当的,但段某的死亡与杨某的劝阻行为有一定的联系,因此要求杨某分担损失。然而,二审法院则认为,杨某的劝阻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,因此不应要求杨某承担责任。
总体来说,这个案件展示了“公平责任”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。它要求法院在没有明确过错的情况下,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利益,做出公正的判断。这也提醒我们,作为公民,我们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时,也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,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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