朱某小孩被犬袭击躲避致损 店主索赔2000元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四十条规定,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责任,防止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他人。本案中,朱某作为小孩的监护人,应当对小孩的安全负责,但是小孩并没有受到伤害,只是撞倒了店铺的装饰物,因此不能认定朱某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况。因此,李某不需要承担损失赔偿。
创作工场
免责声明:
以上内容除特别注明外均来源于网友提问,创作工场回答,未经许可,严谨转载。
点击这里>>使用🔥专业版,更聪明、更完整、更原创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