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养儿童
收养儿童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三条,符合下列条件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:父母已经去世的孤儿;亲生父母失踪或下落不明的未成年人;亲生父母有如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。
此外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条,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;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。 收养孤儿、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,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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